在台湾透过网络在赌博游戏里下注赌博电子游艺平台,究竟有没有涉犯赌罪?
台湾一名陈姓赌客在九州岛乐城赌博获判无罪,理由是网络赌博属密闭空间,不具公开性,检察官不服上诉,痛陈法官不了解赌博网站实际运作,如用网络下注并不构成刑第266条第1项要件,将形成法律漏洞;台中高分院上周将检察官上诉驳回,维持无罪判决。
检察官上诉陈述,陈姓赌客以计算机网络赌博,结果仍与亲赴下注赌博之情形无异;而赌博网站经营者也是利用网络,在网站广受民众赌博下注,并上网察看赌博状况与赌博结果。就如同六合彩组头在赌博站里设置传真机、电话接收不特定赌客传送签单,致「赌博站」被认定为公众得出入之场所的性质相同。赌博网站经营者与六合彩组头均应一致认定为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不应因科技发展致赌博方式变革,而拘泥于法条文字认定陈姓赌客并非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
尽管检察官洋洋洒洒引用(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104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第5号审查意见同此见解)及有关判决电子游艺平台,但台中高分院认为陈姓赌客登入九州岛娱乐城网站下注赌博之行为,实难认为「系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下注赌博」,其所为并不符合刑法第266条第1项普通赌博罪之构成要件,自难以该罪相绳,而将检察官上诉驳回。